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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20-05-28 18:07         浏览次数:         来源:显浩体检车厂家

食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食品快速检测车(以下简称食品检测车)使用和管理,确保食品检测车规范、高效、有序运转,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食品检测车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全省食品快检信息化平台;市(地)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检测车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并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食品检测车使用的技术保障,包括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以及检验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负责食品检测车使用、管理、维护及数据录入与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制定年度快检工作计划并上报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快检工作坚持“准确便捷、快速高效”的原则,重点对蔬菜、水果、肉制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及“三小”食品进行快速检测,优先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制定建立完善食品检测车辆、仪器设备、人员等管理制度,编制车辆、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年度维护保养或检修计划,成立快检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档案,确保快检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食品检测车的外观标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快检人员管理

 第七条 每台食品检测车应根据各地工作实际,配备2~6名思想素质高、掌握相应食品知识并熟悉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检验技术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八条  快检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快检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如遇紧急事件,快检人员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应急加班。

第九条  快检人员执行快检任务时不得将快检任务的具体信息(包括抽检单位、被抽检产品种类、抽检项目)提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条快检人员应妥善保管快检信息,不得影印、上传网络、外泄或作他用。

 第十一条 每台食品检测车应配备相对专职驾驶人员,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养护和维修常识,保证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食品检测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检测车必须专车专用,符合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应加强食品检测车的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载设备安全、车辆内外卫生清洁等。

 第十四条  按规定填写出车、收车、用途、加油、维修、保养等记录,每月对车辆档案、用品、行驶记录等情况进行盘点。

 第十五条 明确专用停车区域,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车辆在进行食品检测使用时要注意用电安全,同时必须配备能够满足食品检测工作安全的消防设备。

 第十七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坏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记录,同时妥善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第四章 快检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遵守各项仪器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及档案记录制度。

第十九条  食品检测车车载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定、校准或核查后投入使用。经过维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测试、试运转,确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要立即归位、固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测车在进行食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验环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储备制度,合理储存仪器设备备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相应的保管储备工作。

 

第五章 快检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快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工作时,依法由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管或检测人员完成,据实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记录表”(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场告知受检单位检验结果,并由检验人员、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检测样品为新鲜蔬菜、水果等保质期短、易腐败的食品,应自抽样起2小时内告知被抽查人检测结果及相应复检、异议规定,并由检测人员、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受检单位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时起4小时内向组织快速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七条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快速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且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涉嫌不合格食品依法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承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九条 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样送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需要进行检测即可定性的假劣食品,要及时处理,并记入食品检测车工作日志。

 

第六章 快检数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月对快检数据进行分析,并逐级上报。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要及时部署专项任务开展治理。

第三十三条 未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品检测车的有关数据向公众媒体进行透露;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食品检测车检测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检测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

 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测车使用单位应将快检数据录入全省食品快检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地)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食品检测车使用情况随机抽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擅自改变食品食品检测车外观、拆卸车载设备、改变车辆用途、未按规定使用车辆、车辆闲置未开展检测工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为因素造成食品检测车辆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追究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食品检测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检测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鼓励食品检测车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研制快检方法,拓展快检品种、项目,提升我省快检技术,提高快检效能。

第四十一条 食品检测车的食品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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